7月18日消息,中华遭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财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两分乌鲁木齐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公司管处保险条款、违反规定经营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罚违反规分别被监管处罚。定经 其中,营区域经营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警告,险业并处罚款40.66万元。中华遭监相关责任人高峰被警告并处罚款8.5万元;王琳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财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警告,两分并处罚款40.66万元。公司管处相关责任人王春萍被警告并处罚款8.5万元;刘晓玲、罚违反规高杰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定经 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55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5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营区域经营保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你公司所辖乌鲁木齐分公司承保的“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过特别约定形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保费共计399.4万元。你公司未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审批通过上述保险业务,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 上述事实,有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保单复印件、保险条款备案情况、核心业务系统截屏、承保理赔资料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违反规定经营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2018年12月,你公司所辖乌鲁木齐分公司承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投保人是中国共产党涞水县委员会组织部,被保险人为该单位工作人员,保费收入2200元,投保人的注册地或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均不位于乌鲁木齐市。你公司未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审批通过上述保险业务,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 上述事实,有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保单复印件、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过审查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事实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反规定经营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六千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六千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7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57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5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你公司承保的“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过特别约定形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保费共计399.4万元。 上述事实,有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保单复印件、保险条款备案情况、核心业务系统截屏、承保理赔资料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违反规定经营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2018年12月,你公司承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投保人是中国共产党涞水县委员会组织部,被保险人为该单位工作人员,保费收入2200元,投保人的注册地或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均不位于乌鲁木齐市。 上述事实,有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保单复印件、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过审查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事实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反规定经营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六千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六千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7月7日 |